|
新闻回顾:患者在河南省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输液,发现输液瓶里有虫子,但医院和药品厂家都不认为自己有过错,患者将医院和厂家告上法庭。(参见545期健康时报《输液瓶里惊现“死虫”》)
6月25日,在河南漯河郾城法院的庭审中,患者高女士认为,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有“死虫”的药品输入自己身体,可能导致不溶微粒污染血液,给健康埋下了长期隐患,要求法庭判令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厂家承担责任并做出赔偿。
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提交给法庭的答辩状上则认为,发现“死虫”的输液瓶并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直接侵害;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由于患者所持的输液瓶没有当场封存,已失去证据效力,要求法庭驳回患者诉讼请求。
尽管诉讼三方谁都不能证明输液瓶里的虫子是哪里来的,但是患者希望医院解释清楚:在给患者使用中,漯河三院有没有检查过药品呢?
高女士告诉记者,那天输液的时候,是她手术的第二天,很疼。她躺在床上,护士拿着输液瓶进来,叫了一声她的名字,没有对床号,也没有告诉她所输液体的名称……扎上液体就走了,直到发现有“异物”。
核实患者的各种信息与药品信息的相符,是医护人员最基本的工作要求。
“三查七对”是目前在我国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的一项护理常规:“三查”即操作前查、操作时查、操作后查;“七对”即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方法。在实践中,很多医院又增加了“一注意”,即“注意用药后反应”。 “三查七对”是保证医疗活动和患者人身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一个重要的原则。
6月25日下午,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外一科病区,一名姓刘的陪护告诉记者,医护人员每天早上查完房后,没什么事几乎再不到病房来。输液时,早晨给扎上针一直到输完,患者家属或病友去门口喊一声“打完了”,护士才来拔针头。
事发时,与患者高女士同在外一科316病房照顾母亲的患者家属胡延九告诉记者:“从挂上药瓶到发现里面有小虫,我一直都在病房里,始终没有出去过。整个输液过程中,也没有医生、护士来看过。那一天,刚做过手术的高××一直躺着在那里迷忽(睡觉),没有动过那个药瓶。当时屋里还有好几个人哩。当时,还是我给漯河市工商局315办公室和厂家打电话举报的。”
对于患者的质疑,漯河三院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上这样表述:“瓶内的异物是在患者输液近一个小时本人自己发现的;如果在开始输液的时候就有异物,不会等到一个小时以后才发现。”
■最新进展
6月28日晚上,河南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看到健康时报相关报道后表示:河南省卫生厅历来欢迎并配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发言人表示将责成漯河市卫生局就本报记者采访时发生的事情认真调查。
■律师说法
患者遇“死虫”该如何处理?
健康时报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
如果患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遇到了与“输液瓶中发现异物”类似的情况,首先要做的是保全证据(比如这起事件中有“异物”的输液瓶),然后拿着证据向有关部门比如当地的药品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消费者需要注意,在保全证据的时候,最好保证事件发生现场有两人以上的证人(此次事件中,与高女士同一病房的病友及陪护),可于事后帮忙证明此事。
或者更加稳妥的方式,可以请公证处对这一事件进行公证。如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患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