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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偶:一场无可奈何的沦落
2008-03-24 17:02:34  转载  【 浏览字号: 点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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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听李银河的声音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2007年1月3日在其博客上写了这样一段话:

  现在有很多媒体说我对“换妻”发表意见,在此郑重声明,我从来没有说过“换妻”,我说的是“换偶”。二者区别很大。换妻是以男性为主体,女性为客体;换偶是既换夫又换妻,夫妻互为交换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我并没有提倡大家都去换偶,只不过说想搞换偶活动的人不应当被枪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们原是有权利做这种事情的。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而此法律已不再适用,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因此,我倡导尽早改变,同时建议在法律改变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

  “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的性质不同,“换偶”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而婚外恋、包二奶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因此,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换偶活动对社会无伤害。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

  此外,李银河在她的《国人应当逐渐习惯对一些事有权利做却不去做的现代新秩序》一文里写道,为什么每当我说某个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大家就异口同声地说:你是在提倡我们做这件事。于是,在这个误解的前提之下,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赞成大家都来做这件事,另一派反对大家做这件事。前者像是在支持我,但是支持错了;后者像是在反对我,但是反对错了。文不对题。

  反省这个局面形成的原因,我认为乃是因为国人还太不习惯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而又可以不去做这件事这样一种现代秩序。这个逻辑在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和中国政治当中一直是讲不通的。我们有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少太窄,而我们没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多太宽。所以一旦有人提出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大家就都要去实现一把这个权利,而提出人有做某件事的权利的人,就好像是在号召大家都来做这件事。

  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处境。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否定个人价值的社会,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在性的领域,压抑尤其深重。可以说,除了婚姻之内的性,所有的性活动都是被压抑着的,其中包括婚前性活动、同性性活动、虐恋、一夜情、换偶等等。不仅是道德在压抑着所有这些婚姻之外的性活动,法律也是严厉惩罚的。比如,将参加换偶活动的人判死刑,把搞一夜情的人抓起来判刑(流氓罪),把跳贴面舞、熄灯舞、搞性聚会的人枪毙,上公园去骚扰同性恋者。人们一直不知道也不习惯把自愿的、私秘的和成人之间的性看作是自己的应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惯性,只有得到法律批准的性才是自己有权利做的(由婚姻法承认的、由结婚证加以认可的夫妻之间的性权利),其他是无权做的,当然也是坏事。

  事过境迁,中国慢慢进入了现代社会,婚姻之外的性活动没人管了,联防队员也很少骚扰同性恋了,虐恋俱乐部悄然出现了,换偶活动也在各地悄悄进行了。总之,婚姻之外的性活动开始出现了,有的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例如在婚前检查的人群中,非处女已经达到六七成了。但是,只要有人敢说这些人有权利这样做,不犯法,大家还是觉得非常震惊,因为他们想,有权利岂不是人人都可以这样做了吗?换句话说,那岂不是人人都有权利在婚姻之外发生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发生同性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玩虐恋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换偶了?可转念一想,我并不喜欢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呀,我并不想搞同性恋呀,我觉得虐恋很可怕很危险呀,我觉得换偶很恶心呀。你为什么让我们去搞这样的活动呀?你怎么这么堕落呀!

  其实,谁让你搞同性恋了?谁让你搞一夜情了?谁让你换偶了?我只是告诉你,想做这事的人其实是有权利的,就连你这个不想做这事的人也是有权利做的。于是,这个人说:我就不想要这个权利,给我这个权利我也不会去做这件事。是呀,很好,很好。但是,有的人想做这件事,你怎么办?你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吗?你还想像有些国家那样绞死同性恋吗?你还想像我们国家过去那样枪毙换偶者吗?你不能。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不是中世纪了。你不得不习惯于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价值观不一样的人了,你不得不容忍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性取向、生活方式不一样的人了,你不得不逐渐习惯于对一些事有权利做却不去做的现代新秩序了。

  “游戏者”的道德困境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徐安琪研究员认为,换偶行为是个人隐私,但社会对这种隐私的宽容应该有度。婚姻本身就是一个承诺,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要求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这个基本原则应该坚持。

  北京理工大学心理学教授贾晓明认为,从心理学概念上来讲,换偶行为属于不正常心理,属于一种性混乱行为。婚姻对人们最大的给予是使他们拥有安全感,而换偶行为会破坏安全感,一定会影响他们的婚姻情感。

  当今社会上,有人认为自己已经“进化”到了可以把性和婚姻分离的地步了,完全能够把握自己,能够在婚外进行“性的享乐”。但他却大大地忽略了自己的配偶对此事的激烈反应,他的配偶可能根本无法大方地把他送上别人的床。如果不幸真的是这样,他的婚外性行为通常会动摇自己的婚姻,动摇他的配偶对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信任,使他(她)怀疑社会对它认可的婚姻的保护能力,进而把奉行多年的道德支柱倾覆掉。

  北京林业大学心理系主任朱建军在理论上对换偶行为进行了心理分析。他说,人的需求是有不同层次的,有归属感、性要求等等。从性这个层面来讲,两个人长期在一起会淡漠、厌倦,便想寻求新奇刺激。但从感情上来讲,两个人如果善于积累,感情会增加,就不会喜欢换偶这种新奇刺激的事情。换偶不可能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夫妻双方虽然说我们自己不觉得有什么影响,但影响确实存在。

  朱建军进一步表示,在任何一个对性有过高度压抑的社会,在解除这种压抑之后,一部分人往往会矫枉过正,变得过于开放,在性行为上出现放纵行为。在社会心理上来看,这是正常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他们没有过度伤害别人,就不要理会他们,过一段时间他们就会恢复正常的。但如果他们认为这种换偶行为对自己的感情、对夫妻的感情没有伤害,那是不可能的。他说,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人们的性压抑少了,但对亲密情感的压抑却因此多了起来。比如换偶行为,它的规则要求参加者不许动情,这就是另一种对人性的扭曲,也是对人性的压抑。

  换偶行为为何受到公众的抵制?根本的理由是,换偶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伦理之所以重要,乃因为它维系公众社会的道德原则。一旦伦理被歪曲,那么,不道德的事情就会发生,社会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混乱。人们都希望社会生活正常,而达到正常状态,既要靠法律约束,也要靠道德伦理约束。换偶行为明显与当前伦理和传统相悖。

  婚姻关系本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爱情基础上的。换偶行为,无非是为了寻求新奇刺激来达到一种心理上生理上的愉悦,从本质上说,就是欲望的驱动。有人以为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挽救因为压力和“审美疲劳”所带来的夫妻之间的疏远关系。然而,性与爱是婚姻爱情维系的两面,不通过感情积累反而指望性欲的满足来维系,显然是舍本逐末。

  “换偶”违背契约精神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秘书长李明舜则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的观点,明确表达了自己对“换偶”现象的态度。其认为,“换偶”虽然不是犯罪,却为婚姻法所禁止。“换偶”主要表现在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违背。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一是与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二是违背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强调了夫妻特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人身关系和法定义务,在这个前提下,即使是夫妻自愿换偶也不行,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夫妻“换偶”是一种性开放的表现,虽在法律上并无禁止,但在道德上也不应提倡。首先,换偶行为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并不符合我国《刑法》上聚众淫乱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次,在民法领域,并无明确的禁止换偶行为的法律规定,故很难认定其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人在论证换偶是公民的合法行为时,提到了公民性权利的保护。性权利固然需要保护,但不是漫无边际的保护,权利的享有要以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秩序为前提。所谓的性自由,其本旨是自然人对自己性权利的自由支配,保持性纯洁的本性,而不是不严肃的、无拘束的性生活。

  不违法并不意味着就是合乎法律精神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及夫妻的忠实义务。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一夫多妻制发展到现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内在要求。换偶为追求感官上的刺激,挑战社会的伦理道德,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巩固,更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有人评论说,现代社会以婚姻内彼此忠实为美德,不忠会带来财产、子女抚养等系列问题,如果脱离社会背景大谈性自由,社会岂不乱套?如果不考虑社会背景去评论社会制度、婚姻制度,看似有理,实则迂腐!

  有人表示,性爱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基础,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应在道德规范之中。如果可以允许自己和他人配偶之间或者自己配偶与他人之间发生这种爱的深度表达,很难想象伴侣间有什么安全感和信任感,不仅破坏自己的婚姻,还危及他人的幸福,怎说对社会无害?

  换偶行为无疑颠覆传统道德观念和违反婚姻法夫妻忠实原则。

  传统的婚姻爱情观念,强调夫妻双方以爱情为基础,基于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就是基于这种社会共识而制定的。换偶行为,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这种行为的出现,无疑是违背传统爱情价值观的,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它所冲击的,更是整个社会的既定结构。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细胞,而“换偶”等婚外性行为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社会赖以维系的是社会人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共识。从“非处无罪,处女可耻”到“性快餐”,从“一夜情”的泛滥到“换偶”现象的出现,正一步步地冲击着我们的性伦理底线,如果这些行为被容忍甚至鼓吹,我们赖以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家庭秩序、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后果可想而知。自由当然是我们的追求,但行使个人自由的前提,必须是不对他人构成伤害。换偶行为的参与者虽然是少数人,其带来的却是对没有具体对象的整个社会的伤害。价值观念多元化,并不能成为换偶行为合理化的借口。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艳君分析说,从道德层面上讲,中国传统的礼义廉耻,道德规范,不允许存在夫妻换偶行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婚姻家庭关系,使之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稳定性,日趋复杂。夫妻关系的实质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即要求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实,不仅是我国传统美德需要弘扬,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双方互相的尊重,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从法律上看,夫妻双方应该遵循“一夫一妻”的原则,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明确禁止重婚以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一社会责任和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不仅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也是保护配偶身心健康的需要。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将“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视为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夫妻换偶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更是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违背了一个民族的公序良俗。法律把的是婚姻的入口关,但婚姻的全过程主要是靠夫妻双方用感情、尊重、忠实来维系。

(编辑:nation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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